编辑同志:
我们是节日灯具厂的职工,一般四五月份为生产淡季。届时开工不足,时有工人在家待岗。而九月至十二月份为生产旺季,工人忙不过来,碰巧这个时段是一些工人休年假的高峰期。为了保证生产,我们厂决定,把从九月到十二月这段时间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的年休假前移,改在四月、五月休。这两个月春暖花开,正值旅游旺季,工人对此都很满意。不知公司这种预支前移年休假的行为法律是否准许?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的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可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最起码的条件是工作满一年,不满一年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但对探亲假的放假时间,用人单位有批准、自主安排的权力。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在第五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不可以预支。上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把年休假前移和预支的行为,是法律准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