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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打击仿冒产品 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好妞妞招商网   2019/9/12

企业自身的发展离不开黄金单品及有效地品牌策略,同时对于已经成名的企业,也要防止自己的品牌被盗用,损害自己的形象。

“精品华夏鼎”、“华夏窖藏”、“华夏葡园”、“华夏长城”……看到这些葡萄酒品牌,是否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可是,如果你将它们与中粮公司联系起来,以为这些就是知名葡萄酒“长城”、“华夏”,那就上当了。在打假维权行动中,中粮公司发现了这些傍名牌的伎俩,并将上海逸麟贸易有限公司等4被告诉至浦东法院,索赔55万元。近日,法院判令4被告停止侵权,赔偿13.5万元。

2012年7月,中粮公司在沪上发起打假维权行动。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公司代理人同一天分别前往3处地方维权:在浦东三林镇左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品牌为“HUAXIAWALL”的5瓶葡萄酒,其中一瓶酒由山东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上海逸麟贸易有限公司是这一品牌上海地区的总经销商。在浦东爱博路一超市,购买了品名分别为“华夏长城”、“精品华夏鼎”、“华夏葡园””、“华夏窖藏”等葡萄酒。经查,这些产品由上海越盛贸易有限公司供货。在浦东雪野路徐某经营的杂货店内,购买了1瓶名为“华夏窖藏”的葡萄酒。

随后,中粮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向逸麟公司、左某索赔30万元,向越盛公司索赔20万元,向徐某索赔5万元。法院认为,“长城”注册商标的葡萄酒国内驰名,在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联系。涉案葡萄酒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华夏”、“长城”产生特定联系,产生误认,因而构成近似。

庭审中,4被告都声称涉案葡萄酒提供者另有其人。然而,按照国家对酒类流通的相关规制,酒类商品流通过程中必须附有对应的发票、酒类销售附随单等单据,而相关被告均无法向法庭提供。法院认为,中粮公司“长城”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酒类销售商应对其知名度有所认识,却未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扩大。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左某赔偿0.8万元、逸麟公司赔偿7.2万元并连带赔偿,越盛公司赔偿4万元,徐某赔偿1.5万元。

食品行业的发展,一定要及时的提升市场活力,也要像中粮一样,严厉打击仿冒行为,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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