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娘水饺VIP卡是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行机构下属指定门店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
第三条 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IC芯片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大娘水饺VIP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大娘水饺VIP卡在发行机构下属指定门店进行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真实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大娘水饺VIP卡。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有效证件。
第七条 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购买(含充值,下同)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八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
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九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卡充值时不提供发票,消费时提供发票。
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元,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凭大娘水饺VIP卡在指定门店进行使用,使用范围以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即时从预付价值中扣除相应消费金额。
第十三条 购买人/持卡人对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四条 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凭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购买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购买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卡片,导致遗失、灭失的、他人冒用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大娘水饺VIP卡不可以兑换现金,遗失不挂失。购买人/持卡人的卡片损坏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损坏卡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并交纳一定金额的换卡工本费。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为持卡人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消费门店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至少一种方式的24小时免费查询服务。
(四)发行机构可以为持卡人持卡消费组织一些优惠活动,优惠活动的具体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大娘水饺VIP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第二十条 发行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面终止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持卡人 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不记名卡有效期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大娘水饺VIP卡充值起步100元,每100元累进。购卡人只可现金支付购卡款。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并要求出具原购卡凭证。
发卡企业将资金退至本卡购卡时所登记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办理退卡赎回手续,持卡办理赎回的需按赎回金额的10%支付赎回服务费,最低10元。
第二十五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收费
第二十六条 大娘水饺VIP卡补卡、卡毁损换卡(人为损坏),须交纳工本费10元/卡。
第二十七条 如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变更大娘水饺VIP卡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显着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5年 9 月 28 日起正式实施。
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