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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产品入市门槛将逐步提高

饮料招商网   2014/8/16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向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下发关于某些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在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中,经常遇到某些食品是否为普通食品、还是食品添加剂或是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的界定问题。为规范食品的卫生许可行为,近期,我所组织有关专家就该问题进行了专项研讨。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所。

一、普通食品的界定应依据《食物成分表》〔 2003 年版〕和《关于进-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卫法监发 [2002] 第 51 号 ) ,凡由《食品成分表》收录的食品原料或 51 号文附件 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或卫生部公告 [2004 年第 17 号 ] 中所列的食品原料,通过常规工艺加工成的不宣传保健功能的产品均可按照普通食品管理。对普通食品的剂型目前还没有具体限制规定,但普通食品以冲剂、胶囊、口服液为剂型的应严格控制许可,并由生产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该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日常监管。

二、改性大豆磷脂、核苷酸类产品依据 GB2760 按添加剂处理。

三、大豆蛋白类产品,若通过干燥、粉碎等物理工艺制得,按照普通食品管理;若通过化学工艺制得,则对工艺进行评估,如果属于新工艺,则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

四、大豆异黄酮类产品、蜂王浆类产品、蜂胶类产品、鱼油制品、苦杏仁油、膳食纤维、富硒类产品、蚂蚁类产品、仙人掌制品和芦荟制品按照新资源食品或保健食品管理。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卫政法发 [2004]277 号)的有关精神,不再对强化食品产品进行审批,纳入普通食品管理,并严格执行《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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