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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得过期食品 起诉获十倍赔偿

食品饮料招商 食品安全 2016/5/5


家住广西武鸣县的曾先生在武鸣县大君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共计193元的萝卜干、木瓜丁、豆豉、手工水饺。回到家中食用后,曾先生及家人感觉这些食品的味道有点不对劲,核查后发现这些食品均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曾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先生与被告超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系消费者与销售者。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并清理过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被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销售货架上仍摆放有过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并使原告价值 193元的食品无法食用造成损失,应依法退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曾先生购买食品的货款193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1930元。

曾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2015年10月开始,广西、深圳等40省市的消费者协会与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网等消费维权单位一起,共同开展了“全国食品安全大调查”活动,活动历时4个多月,吸引了13万多名消费者参与其中,并于近日发布了《全国食品安全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79.46%的消费者表示对食品安全问题“遇到过,但较少”,另有14.96%的消费者则表示经常遇到,仅有5.56%的消费者表示还未遇到过此类问题。在消费者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中,“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没有显着标注,不易辨识”占比超过60%,“宣传虚假或夸大”、“餐饮企业生产环境脏、乱、差,卫生不达标”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过了保质期还在销售”三种情况的占比均过半。

据广西桂林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的统计,食品类投诉举报占桂林市2015年投诉举报总数的78.09%.经营环节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消费环节食品。

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醒消费者,对于预包装食品,一是要到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行选购;二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可访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数据查询”栏食品数据库中进行查询;三是查看食品外包装是否有“SC”或“QS”标志、生产厂家和保质期等信息,确认食品包装无破损,真空包装无漏气、涨袋,不要购买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

消费者若购买散装食品,需要注意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消费者在餐饮场所消费时,建议选择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店;老、幼、孕人群要避免食用生稀奶酪和未煮熟的食品,避免食用未经消毒处理的果蔬;要尽量减少食用生的水产品;有过敏史的人,不应食用相应的过敏原食品,如海产品等。

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食品时,一是选择正规合法的电商平台,选择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商家;二是少选择冷菜、生食品种、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三是网上订餐请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餐饮单位,确保膳食能够在加工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

消费维权专家建议,消费者在消费时要索取并妥善保存消费凭证,以便消费维权有据可查。一旦碰到购买过期食品等问题,可以凭消费凭证与商家交涉,要求退换货或索取赔偿。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通过12331热线平台等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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