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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豆芽“无根水”被叫停

行业动态 2015/5/11

在“两高”叫停“无根豆芽”刑事案件审理后,“无根豆芽”的监管将何去何从? 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卫计委近日联合发布的公告让这只“靴子”落了地。

这份“2015 第11号”联合公告发于4月13日,并在5月5日经食药监总局网站对外发布。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记者注:无根水的主要成分)的安全性“尚无结论”,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

这意味着三部委通过划定禁用红线明确“无根水”的监管。然而,这份禁用令未“豆芽”监管的根本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且对“无根水”的安全性评价缺乏依据,在关注“无根豆芽”案的人士中引发讨论。

“无根豆芽”身份和监管问题仍未解决

公告中称,“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

根据相关规定,在农作物上使用农药应在农业管理部门登记。以“6-苄基腺嘌呤”为例,其已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苹果、葡萄等作物上成功登记,但却一直未在豆芽上登记。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告诉澎湃新闻,未登记的原因并非是“限定范围”,而是农业部因认为不归其管理而“不接受登记”.

2004年原卫生部给北京市卫生局的复函文件(卫监督发[2004]212号)称,“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为此向农业部致函,请示明确豆芽制发“是否属于种植活动”,却得到回复称,“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而关于豆芽制发中的农药登记,该回函表示“目前尚无农药产品在豆芽上登记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豆芽制发中登记”.

也是为此,发明“无根水”的贵阳乌当区贵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底卫生许可证换证时,被卫生、质监部门告知这项职能新划入农业部门,却又在其后遭农业部门拒绝受理登记。

因此,“无根水”未在豆芽中登记的缘由是有关部门的“监管脱节”,而非“无根水”本身的问题。在吴月芳看来,新发布的联合公告并未解决“豆芽”的身份和监管问题。

“禁用系安全原因”被指前后矛盾

公告中称,“目前豆芽生产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在吴月芳看来,禁用6-苄基腺嘌呤并无依据。“禁止使用农药和添加剂的公告此前都应对相关物质做风险评估,比如禁止某种农药,认为它有毒害,有风险,之前应有风险评估的程序。”

事实上,澎湃新闻拿到的文件显示,早在1992年起,原卫生部将6-苄基腺嘌呤增补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6),并规定其可用于黄豆芽、绿豆芽的制发用途。这一标准执行了19年,直到2011年,卫生部才因重划其归属将6-苄基腺嘌呤拉出名单。

尽管农业部参与发布的这份公告中称对相关物质的安全性存疑,而也恰是农业部下属单位曾在两年前对在豆芽中残留的6-苄基腺嘌呤做过评估,并在当时对其安全性背书。

这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即使按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值得一提的是,“无根水”系贵州人高国新在上世纪80年代所发明。澎湃新闻拿到1988年由贵州省卫生厅组织贵州省食品卫生研究所对这项发明“8503无根豆芽调节剂毒性研究”技术鉴定书。

鉴定书认为,通过急性毒性试验、蓄积毒性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大白鼠致畸试验,均证明该调节剂及其成分的急性毒性按毒性剂量分级均为低毒范围,对大白鼠未发现致畸作用;未发现致突变作用。

此后,该发明转化的产品被贵阳当地的一家国企量产,并在该国企转制后继续由私企生产。在2010年前该公司一直持有当地卫生局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孙春翔是“无根水”发明人高国新的女婿。他告诉澎湃新闻,联合公告中所称“因食用安全原因,禁用无根水”的说法有些前后矛盾。

2011年新版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将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删除出食品加工助剂名单。

而也正是此次公告的联合发布单位之一的卫计委,曾在 2014年5月23日回复相关人士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4)0308号文)解释此次删除原因为“因该物质纳入农业投入品管理,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而非食品安全原因。”

“将错错,禁止6-苄基腺嘌呤在豆芽制发中使用”

公告中强调,“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浙江律师徐飞宙看来,这纸公告划定了“无根水”的使用边界,依照公告所述,违规添加“无根水”的可被认为是违反行政法规。

此前亦有专家表示,无根水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但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管理上划定红线后,即要严守红线。

不过一位接近部委的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这份公告表述留有余地--公告中称“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而未附带“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上述人士看来,这意味有关部门对“无根豆芽”案的态度有所保留。他透露,这份公告是各部委协商的结果,而其中有一些部委是“被动的”.

事实上,有关豆芽的监管和所涉法律问题,法在2014年11月25日曾在其官网披露,早在当年3月,即与相关部门在协调解决。

而时隔一年,协调解决一直未有结果,监管僵持不下,其中夹杂各部门各自考量。一位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曾向澎湃新闻分析,2011年原卫生部(因无工艺添加的必要,而非食品安全原因)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划出食品添加剂名单是科学的,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用途是防腐、保鲜、着色等;而这几种物质的用途是促进细胞分裂,应属植物生长调节剂范畴。

上述人士认为,这种情况下,让卫计委重新接回来,“一来不科学,二来也很难看。”而对于一直没能接收上述物质的部委,在现在这个风口,“接过来恐怕又顾虑要为之前的问题埋单。”

澎湃新闻获悉,在2015年春节前,由食药监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部委开会协调“豆芽”的归属和管理,在这次会议上有一种意见占据上风,维持现状,“禁止6-苄基腺嘌呤在豆芽制发中使用。”

尽管当时会议暂未有结论。但在两个月后,上述几个部委还是联合发布了前述禁用令。

禁用不等于之前的有罪判决合理合法

行政监管明晰后,添加“无根水”不被允许,各地行政监管部门亦有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但在徐飞宙看来,这并不等于此前芽农被控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合理合法。 即使 “无根水”的安全性如前述联合公告所称“尚无结论”,也不宜被认为“有毒有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20条,曾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四种情形。

在徐飞宙看来,不管是“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还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都并不适用于6-苄基腺嘌呤等。

“6-苄基腺嘌呤只是被禁止用于豆芽,而并被法律法规或部门公告全面禁止。比如在苹果、葡萄等作物上这一物质是被允许,合法使用的。”徐飞宙解释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浙江,早在2014年3月,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对这类案件达成几点共识:,豆芽系芽类蔬菜;6-苄基腺嘌呤属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成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属于农药残留。第二,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本次会议还提出,如果豆芽经过检测含有严重超出相关限量标准的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可依照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徐飞宙看来,上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更贴合两高司法解释--按照三部委的禁用令,添加“无根水”的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农药”.

而“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提到,“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但徐飞宙同时强调,定该条罪名的前提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但至少在目前,并未发现有食用添加“无根水”的豆芽而发生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病例报告。

无独有偶,今年2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行的“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也同样认为,无根豆芽并不具有前述的危害性。

该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认为,“根据无根剂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自限性和实际使用残留的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司法解释条的规定来看,无根剂主要成分(赤霉酸、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非常低,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禁用后启动安全性评价

澎湃新闻多方证实,与三部委的联合禁用令发布时间几乎同时,法和检向地方通知暂停“无根豆芽”的审理。

在4月16日前后,陕西某市法院、检察院收到停办案件的通知。而广东深圳一位接近当地法院的人士称,当地亦接到类似通知。

事实上,从4月14日,福建一审被判十年的芽农全尚根被意外取保候审以后,各地陆续有被羁押芽农获取保。

澎湃新闻调查获悉,4月30日,山东烟台芽农赵修月被烟台高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此前的3月4日,他被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一年半。

在同,“无根水”的发明人高国新之子高家宁在山东威海获取保。高家宁2013年11月4日被批捕,本案在2014年8月6日一审开庭后,迟迟未宣判,尽管从侦查到起诉期间高家宁及其辩护人多次申请取保候审,但均被驳回。

即使是在三部委禁用令公开发布的5月4日后,仍有芽农获取保:5月5日,山东临沂的一位芽农被取保候审。其2014年11月19日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

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有关部门正计划启动对“无根水”的安全性评价。而法也在研究这类案件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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