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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新规4月1日出台

食品饮料招商网 政策法规 2014/4/1

3月31日,记者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自4月1日开始,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否则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据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处负责人介绍,从2013年起,我国已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境内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只能以最小销售包装形式直接进口,但由于并未规定不得在国内加贴中文标签,部分进口商选择在入境后加贴上中文标签,而自起,这一行为将不再被允许。此次新规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转变部分消费者存在的“包装上全外文才是原装进口”的认知误区,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辨认水货的方法:即凡是生产日期在2014年4月1日以后的进口奶粉,如果包装上的中文标签仍然只是加贴而非印制,则肯定是“水货”。

新规的实施还意味着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商必须直接参与到产品在境外的研发及包装设计中。根据新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据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广西全区共进口乳制品16批、347吨、货值340万美元,其中消毒奶1批,婴幼儿配方奶粉15批,产品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荷兰等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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