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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和摊贩须持证“上岗”

政策法规 2015/9/21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10月1 日起,中山也将开始启动相关配套指导意见,与《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无缝衔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出台禁止加工食品目录,摊贩将在划定区域经营

《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各地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禁止经营食品目录,如食品小作坊禁止加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禁止生产加工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冷加工食品等。详细列明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六类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的三大类食品。据悉,目前我市也正在制定相关条例,将出台禁止加工的食品目录。

《条例》规定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划定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根据食品摊贩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多方位、全程管理。据了解,目前我市城区及各乡镇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关细则,各镇区将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我市也将按照 《条例》规定,充分考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能力和实际承受能力,分类实施处罚。对食品小作坊的处罚力度要远高于对食品摊贩的处罚力度。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罚款1万元,可处货值金额的20倍;而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罚款200元,不超过2000元。

●摊贩小作坊需登记经营,摊贩违法处罚2万元据了解,我市目前已有221家食品小作坊建立了诚信档案,其中不含糕点、面包店小作坊,相关部门对食品摊贩的现状也正进行摸底排查中。从10月1日起,要求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食药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今后,食药监部门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且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卡管理,不需要申请工商登记即可经营。在降低准入门槛,提升服务的同时,相关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日常监督、抽样检验等八大具体监管措施。

市食药监局法制科副科长贺艳刚表示,《条例》一是处罚严厉,处罚力度大。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本《条例》规定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罚款10000元,可处食品货值20倍以下罚款;对于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可处罚款2万元。二是“连坐”处罚。如对于明知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本《条例》规定禁止生产加工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0万元罚款。三是“资格罚”。对于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多次违法增加处罚。如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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