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巴马工商局针对饮用水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将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执法人员在检查商品定量包装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在其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06.06”与当日不符,涉嫌超前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即展开查办,在该厂成品库发现有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成品800件,每件24瓶,规格:470ml/瓶。
因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该局执法人员当日已将案件移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县工商质监局提醒广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签必须严格按照GB7718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标注,不得虚假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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