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
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
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三是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