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法院21日公开宣判一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告人为牟利大量收购病死生猪并加工成腊肉等熟肉制品进行销售。16名被告人中主犯陈庆华、陈灿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万,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
被告人陈灿林和被告人陈庆华在从化从事摩托车搭客,砍树过程中听到及看到有人从事病死猪收购买卖,并觉利益可观,于是合谋收购病死猪买卖。2011年底开始,陈庆华与陈灿林在从化、佛冈两地,以租来的果园作为掩护,在果园内私设屠宰场,将在从化、清城、佛冈、英德等地大量收购回来的病死猪进行屠宰、分割,然后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范桂锋、湖南籍“老三”等人。
为谋求更大的利润,范桂锋在2012年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租用了被告人邓日星位于佛冈县龙山镇从化围村委会白湴冚村吊涧冚的猪场,作为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然后出资建造冻库,购买设备,雇请了陈良辉等人将购买到的病死猪肉加工生产成假牛肉、肉膏、排骨粒、瘦肉片、猪脚等肉制品。范桂锋每月两次将肉制品运往广州销售,每次1000斤。运送途中将部分肉制品销售给事先联系好的购买人,剩余的运到广州荔湾区存放点,由范桂锋妻子等人继续运到佛山市平洲东方市场进行销售。2013年9月,范桂锋将加工场转手给陈庆华、陈灿林两人继续经营,其再以3.6元每斤价格收购这些肉制品。
陈庆华、陈灿林接手后,聘请陈良辉、曹焕淼等屠宰和加工。自2011年底至案发止,范桂锋期间共向陈庆华购买病死猪肉及肉制品共4万多斤,并以每斤3元至4.5元的价格销售到广州、南海等地,销售额达12万多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卢晓文及其丈夫发现利用病死猪肉制作湖南烟熏腊肉有利可图,且陈庆华等人收购病死猪的量大,供给能力强,以每月4000元租用佛冈县龙山镇一果园作为烟熏腊肉加工场,以每斤3元的价钱向陈庆华等人大量收购病死猪分割的花腩肉共2万多斤,经过腌制、熏烤制作成湖南烟熏腊肉,再由卢晓文姐姐将1万多斤的腊肉以7至9元的价钱销售到东莞市大岭山市场,销售金额达9万多元。
被告人邓日星除了租借其猪场给范桂锋外,还主动介绍陈庆华等人到附近的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并收取每头病死猪50元的介绍费。
2014年3月25日和3月30日,有关部门在陈庆华的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查获了33153公斤未盖检验合格证章的冰冻猪肉、751公斤腊肉成品,在卢晓文腊肉加工场查获了25公斤烟熏腊肉、2986公斤半成品腌制腊肉。
佛冈县法院审理认为,陈庆华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部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年纪、已经61岁的被告人徐玉钊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顿时瘫软在地。
宣判后,记者在现场看到,大部分被告人表示量刑过重,要求上诉。问及他们为何要做这行时,均表示是因为家庭困难,经济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