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我国与澳大利亚、韩国等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营企业把目光投向了进口食品市场。然而,一些企业对于食品进口的理解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于自身应担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甚了解,对如何制定一套能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也不够重视。笔者在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了解到,这一大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是什么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也是说,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是保证其经营食品的安全,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进口商如何履行主体责任
从农场到餐桌,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安全问题,作为进口商,更是要关注每个环节的风险,从而保障所经营食品的安全。
食品在境外生产、加工环节,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食品在境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风险。
在食品进入我国境内销售之前,进口商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九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同时,进口商也要对所经营的产品和经营条件定期进行自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和经营场所内,进口商也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在仓储管理方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至于运输和经营场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则要求,食品的经营场所应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
食品售出后,进口商仍应采取恰当的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能尽快追溯到问题产品,消除事故隐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百零二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进口食品的追溯方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后果很严重
新修订的“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判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百二十九条列举了进出口食品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并上调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这些规定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自觉维护食品安全,使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获得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