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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明确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政策法规 2015/7/25

昨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湖北省为进一步明确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向社会发布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告。根据规定,不仅馒头等面制品和膨化食品中不能添加明矾等含铝添加剂,油条、麻花的明矾用量也有严格限定。

通告要求湖北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馒头、包子、花卷、面包、发糕、面条、粉条等)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同时,油条、麻花等油炸面制品和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应按规定限量使用含铝膨松剂(明矾),含铝量控制在100毫克/千克之内。

7月起,湖北省启动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严查市场含铝添加剂滥用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欢迎公众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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