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食品将被套上“紧箍咒”。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如果出现问题,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经营主体也要负责。
网售无证自制食品大行其道
“我对鸡蛋、牛奶过敏,想吃饼干的时候在淘宝上找不含牛奶、鸡蛋的烘焙店购买,没想到吃了这次买的饼干,还是过敏了。”王女士拿出已经开封的网购饼干向法治记者展示。记者看到,这个简易包装的饼干袋上,只写了配料、生产日期。
而8月29日在淘宝网查询王女士购买饼干的店铺时,发现该店铺的所有商品都已下架。
我们注意到,用“自制食品”关键词在淘宝搜索,出现的结果有5991条,包括零食、调味品、腌制品等,而很多售卖自制食品的淘宝店铺主页面上都没有任何食品经营相关证照的信息。
“据我了解,像我这样卖腊肉的商家,基本上都是自家做好后装进包装袋卖了,没有任何的食品安全检测,我们自己也吃。”淘宝店主小肖向记者坦陈,自己还开有微店,制作腊肉并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那么,这些店主“自己也吃”的自制食品一定安全吗?
今年上半年,浙江消保委对部分有一定影响的微信、微博食品开展比较试验,随机抽取熟肉制品、蛋糕、糕点等44个批次进行食品卫生指标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不符合标准的有25批次,不符合率高达56.8%。
“很多自制食品的生产不像正规食品生产厂家那样需要达到很多条件,如工商注册登记、生产场所合格、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等,所生产的食品不达标是必然的。”电子商务行业分析师梁振鹏告诉法治记者,由于网络销售的隐蔽性强,使得购买者往往并不清楚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在何处,即使想要维权,也难以取证。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网售食品
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办法》,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我们了解到,淘宝已发布公告,称淘宝网食品卖家通过证照审核必须满足三点要求:卖家必须有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酒类经营许可资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经营许可证与淘宝店主身份需保持一致,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需与报名的子活动名称一致,上传的经营者证照建议是清晰且没有修改过的真实照片。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淘宝并不强制要求食品经营者取得、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淘宝客服人员表示。
对于微商售卖食品,腾讯则表示,加V的商家是完成微信认证的,对其进行审核和监管,对于没有经过V认证的个人账号,微信目前还没有监管措施。
而在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孟宪生看来,任何人通过任何方式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办法》将同样适用于售卖自制食品的个人微商。
“个人卖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在生产场地、生产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成本上的投入太大,也注定他们较难转成正规军。”梁振鹏认为,新规实施,大批个人卖家将面临关店。
网络交易平台负连带责任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我们注意到,去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因美团外卖网未依规定对加盟商户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对其作出了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监管部门针对网络订餐平台的首张罚单。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负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监督的义务,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梁振鹏指出。
孟宪生则认为,《办法》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为基础,根据网络销售的特点制定监督管理程序,规范监督管理措施,建议对网络食品的生产、销售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分段监管,即针对不同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法定条件分别检查、处理。
“利用微信、网店销售自制食品的店主,加强自我监督,最重要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对于消费者而言,也需提高消费安全意识,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凭证,比如购货凭证、卖家真实的联系方式、交易记录等,万一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加强监督与管理。”梁振鹏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