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政府间组织,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致力于全球食品安全与标准的协调。自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已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食品贸易仲裁标准成功转变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以及国际食品贸易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国际食品法典》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有300余部,该法典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得到了各个的广泛支持,该法典增强了各个对食品安全和标准的意识,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国际食品法典》的运作
据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规事务总监赵学军博士介绍,由于科研的进步和创新产品的不断问世,《国际食品法典》的制定显然已成为一项越来越艰巨的任务。食品法典委员会在法典的制定和运作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委员会制作了规范的科学范文,并多次召集专家委员及在食品和相关领域中的个人和组织出席此类国际会议,食品标准在经过专家的协商同意后才会确定并编入法典。在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专家的选用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专家须具有较高的素质。
标准只有在所有都一致时,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和方便贸易的目的,这是食品法典最根本的目标。《国际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指明成员国应“接受”的法典标准,但接受程度可略有不同,这取决于该标准是商品标准、一般标准还是关于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然而,准则一般提倡成员国限度地接受法典标准;同时,在一般准则中对接受的方法也有明确规定,不同成员国的接受方法也由法典委员会按一般准则据具体情况而定。
该法典在运作过程中,其委员会与很多成员国结成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可进行信息共享,还可向成员国提供先进的解决方案。该法典清楚表明了其成员国的运作规则并在全球得到了普遍接受,在保护消费者和方便国际贸易方面的进程趋于一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很难从法律观念上来接受法典标准。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的差异,有时也会受到态度的影响;权力至上观念的存在也会阻碍了法典标准被接受程度和一致性的进程。尽管困难重重,但在方便贸易的强大国际推动力下,使各成员国标准与法典标准趋于一致的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调整本国食品标准和部分相关标准(尤其是那些与安全有关的标准),使其与食品法典标准一致的一直在不断增加。
法典对消费者的保护
赵学军博士谈到,在制定商品标准和一般标准的过程中,法典委员会及其下属各专业委员均会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为确保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质量安全且不含有对健康危害的因素,法典会将其列入重要规定范围并对制定标准所采纳的格式反复强调。格式规定了商品标准,如商品的标准名称、范围、重量、数量和标签等,并规定在标签信息中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还需确保商品标签与食品的实际情况相符。标准还涉及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卫生方面的内容,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及食品行业的信心。
该法典为保护消费者提供了多方面的指南,加强了公众应对风险信息的了解,如食品中微生物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核污染事故后食品中的放射性核元素水平等。同时,法典也包含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情况,多数是关于食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针对消费者的卫生指南。法典在国际上所推行的食品卫生一般准则模式适用于所有食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尤为重要,因为它为食品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对食品从初级加工到最终消费的各个阶段都制定了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促进了监管措施的有效施行和行业、贸易的健康发展。
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
食品标准的本质是对已知风险可以接受水平的体现、是基于科学评估可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风险水平。婴幼儿食品标准基于科学证据而制定,目的是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充足的营养素,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求。中国的婴幼儿食品标准起始于原轻工业部在1958年基于5410配方的试行标准,1989年由技术监督局批准的16种婴幼儿食品标准内有婴幼儿食品配方标准GB 10756/10766/10767,并于1996年对这16种标准重新修订。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参与法典工作,到2010年,GB 10765等标准颁布时,法典的原则已经体现在其中。以我国《婴儿配方食品》为例,在起草过程中有关专家参阅和总结了各国标准及实施情况,结合中国婴儿营养状况,进行了风险评估,同时参考中国母乳中的营养成分和比例以及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大部分营养素规定了严格的上下限,更加符合我国婴儿的营养需求,贴近我国国情。为达到婴幼儿生长发育的正常水平,赵学军博士建议,6个月以内婴儿的每日配方奶摄入量750mL,标化体重5kg,标化能量每日500kcal.
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角色的变化,中国婴幼儿食品法规与《国际食品法典》之间的沟通也将日益频繁与深入。我们要深信,这一变化会为提高我国婴幼儿食品法规修订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提高对食品安全和标准的意识、最终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持安全的食品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