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
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有专家指出,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业、满足群众食品消费需求、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承载着历史文化,其食品属性也决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日常生活中的必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