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药监局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承担索证索票和向电子追溯平台录入、维护所采集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公众通过查询终端,可对食品信息查询和参与监督,最终实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
《细则》提出,由省食药监局统一规划、设计,与社会第三方共同开发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该平台,扫描、上传、录入索证索票和食品相关信息,建立进货和销货台账。通过信息备案,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其备案信息全省共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现场和网上监督管理,对问题食品实现“快速锁定,打击”。
《细则》明确,食品信息备案工作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信息,虚假备案,并对其备案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食品批发主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追溯平台,安排专职信息管理人员,按照“先备案、再入库、后销售”的原则,对生产(供货)商、商品信息进行备案管理。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安装电子追溯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提供食品信息查询服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信息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食品生产者、批发者必须将索取的纸质资质证件、进销货台账、“电子一票通”保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