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日前下发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生产散装食品,在本加工点售卖。
根据办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从场地设置、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方面,明确了从事小作坊生产必备的条件。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级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肉类产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在本加工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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