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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口招商代理总则

食品饮料企业   2014/10/9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总代理商、公司自身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进行销售业务管理并确保销售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代理商,是指山西惠口公司在特定区域内,唯一指定批销公司产品的经销商。

第三条 本办法按区域、级别不同、分别制定相应的具体的管理条款,本办法作为基本内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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