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司在特许区域内,只设置一家经销商做为公司产品的代理批销商。
第五条 总代理商的资格条件
(一) 在区域内从事副食品批发业务一年以上,并对我公司产品有信心者;
(二) 在区域内营业额及规模较大者;
(三) 商业行为正派,有良好信誉者;
(四) 有固定经营场所(非自有经营场所者,房屋租赁期限应在两年以上),且地理位置优越;
(五) 在本地区、本城镇内有相当的经济实力;
(六) 经营者有灵活的经营头脑和有力的促销手段;
第六条 总代理商按区域、级别不同核定年销售任务,实行按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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