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代理商在所在区域内发布的广告蓝本必须由公司提供(电视广告片、文稿及其它)
第十二条 总代理商有义务及时向公司反映消费者有关意见,并且及时处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争议。
第十三条 销售奖励见销售合同。
第十四条 各地总代理商有下列情况者,公司销售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取消其总代理商资格:
(一)不按照公司限定价位批销售产品者;
(二)将产品串销售到非授权范围,侵犯其它区域总经销商利益者;
(三)未完成销售限量(协议最低任务时)者;
(四)不能及时结算货款,且拖欠数额较大、时间较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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